我國目前還有14個城市沒有編制城市照明專項規劃,其中有一半是省會城市。而已出臺的城市照明專項規劃中,有一部分根本沒有照明節能的要求和措施,規劃的缺失從根本上制約了城市照明節能的發展。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屬于城市規劃的一部分,制定城市照明專項規劃是在城市規劃中增加新的內容,相當于修改城市規劃。根據《城鄉規劃法》的規定,城市規劃的制定和修改有嚴格的法律程序。同時,擬定城市照明專項規劃的是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,而批準規劃的則是人民政府,這涉及了許多部門的銜接和協調。因此,城市照明專項規劃的制定需要一定時間,不是短期內可以完成的工作。從這個角度看,城市規劃的剛性限制了照明專項規劃的制定,導致城市照明節能缺少綱領性的指導,制約了發展。
技術和資金制約節能設備更換
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對城市照明節能工作進行專項監督檢查時發現,目前我國部分城市仍然在使用高能耗照明設施,包括功能照明中的低效照明產品汞燈、白熾燈和大面積多光源無控光器燈具以及景觀照明中的強力探照燈、大功率投光燈。未更換節能設備的原因除盲目追求城市亮度外,還有現階段我國照明節能設備技術發展不成熟和資金不足等原因。
據了解,目前我國國內生產的節能路燈產品質量良莠不齊,有些城市節能路燈安裝才兩三個月的時間便不亮了,所以很多城市不敢貿然使用新的節能設備。而且現在市場上所謂的節能燈,其實效果并不理想,因為現在節能燈的整體研發水平還不是很理想。但是如果選擇進口的高質量的節能設備,又將面臨巨大的成本壓力,如果沒有政府補貼,大多數地方都不會使用節能燈,這已成為一種普遍現象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出臺的《城市照明管理辦法規定》中提出的合同能源管理方式,是借助金融機構的力量,解決城市照明節能改造工程投入大問題的一種途徑。目前,這種模式已經在中國普遍推廣,但是也有業內人士認為,城市照明尤其是道路照明關乎行人生命安全,節能改造應當慎重。有關部門在選擇能源管理公司、所用照明產品、供電方式、照明質量時應小心謹慎,這樣才能保障獲得最佳節電效益,實現照明節能的根本目的。